刑訴法司法解釋第242條反映出了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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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司法解釋第242條反映出了哪些

刑訴法司法解釋第242條,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撤回起訴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許的裁定。對於刑訴法司法解釋,最高院的相關委員會的委員有他們的見解。力求在制定司法解釋上,能夠嚴格依法,使羣眾信服。

嚴格依法解釋 反映立法精神

對於刑訴法司法解釋第242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在法律框架內,在把握法律修改的精神實質和價值取向的基礎上,依法、準確解釋法律,是起草司法解釋所堅持的首要原則;確保解釋的每一個條文、每一項規定於法有據,是在起草過程中最為注意的問題。

“儘管有些規定已沿用多年,符合實踐需要,但還不符合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要求,因而也作了修改完善。”這位負責人舉例説明,比如舊的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因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決定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這一規定有其實踐的合理性,但考慮到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未作相應規定,由司法解釋規定不計入審理期限不妥,遂刪除了上述規定。

“再比如,舊的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辯護人可以不出庭,在開庭審理前將書面辯護意見送交人民法院。儘管這一規定有利充分發揮簡易程序的簡易功能,不少法院仍建議保留,但為充分維護當事人訴訟權益,這部司法解釋還是作了修改,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通知辯護人出庭。”這位負責人説。

法律已作規定 司法解釋不“打折”

在這部司法解釋制定過程中一度有人擔心,“相關部門在制定司法解釋或者規範性文件時,會否扭曲立法精神,為本部門擴權爭利。”這位負責人強調指出,“對此我們高度關注。在起草解釋過程中,我們始終強調要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從嚴格規範司法行為、充分保障訴訟權利出發解釋法律,確保司法公正,推動法治進步。”

這位負責人舉例説明,比如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中新增設了強制醫療程序,但並未明確相關案件的審理方式。為體現程序公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對此類案件應當開庭審理,只有被申請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請求不開庭審理,並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不開庭。

“對有關訴訟權利的規定,如果法律已作規定,司法解釋絕不"打折";法律未作禁止,則儘量予以擴展。”這位負責人説,例如法律並未對訴訟代理人的權利作出相應規定,為有效維護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訴訟代理人履行職責,司法解釋規定經人民法院許可,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需要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的,參照適用辯護律師收集、調取證據的有關規定。

解決分歧爭議 統一法律適用

“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幅度大、內容多,對不少新增的或者有實質修改的規定,在具體理解上,都存在一定的爭議或者分歧。解決實際問題,增強解釋的針對性、實效性,統一法律適用,是我們起草解釋所堅持的又一重要原則。”這位負責人説。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新增了庭前會議制度,對於提高庭審質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義。但法律規定較為原則,僅有一款。經過認真研究,司法解釋對庭前會議的適用情形、參加人員範圍、功能作用等廣大法官希望明確的具體事項作了規定,為充分發揮該項制度的功效奠定了基礎。又如,關於和解協議中的賠償損失內容,能否延期履行、分期履行,認識分歧也很大。綜合各方意見,為有效維護被害方合法權益,確保案結事了,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內容應當在協議簽署後即時履行。

彙集各方智慧 凝聚社會共識

“在起草本解釋過程中,我們高度重視聽取地方法院,尤其是中、基層法院一線辦案法官的意見。司法解釋草稿曾下發地方各級法院徵求意見,並提交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討論,在修改完善解釋稿過程中,多次邀請地方法院的代表參與研究,可以説,這部司法解釋集中了全國法院的審判經驗和司法智慧。”這位負責人簡要介紹了司法解釋的制定過程。

通過上述的閲讀,我們可以瞭解到,刑訴法司法解釋第242條是該司法解釋很有代表意義的一條。在制定司法解釋的原則上,最高法的相關人員會嚴格依法去制定,反映出立法精神。對於司法解釋,不應打折扣,以保證解決分歧爭議,適合法律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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