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複核可以指定辯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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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複核可以指定辯護嗎?

一、死刑複核可以指定辯護嗎?

死刑複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查核準所遵循的一種特別審判程序,不不允許指定辯護。對於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以及雖然提出了上訴或者抗訴,但不是針對事實認定而是針對法律適用或程序問題的案件,法院可以採用非開庭的方式進行審理,但即使非開庭審理仍必須包括審查書面卷宗材料、訊問被告人和聽取公訴機關、辯護人的意見等內容。

我國法律規定的指定辯護的範圍:

1、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2、被告人是盲聾啞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3、未成年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4、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5、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説仍不能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已委託辯護人,而該被告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7、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二、死刑複核的任務是什麼?

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經驗,死刑複核程序的任務是,由享有複核權的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報請複核的死刑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是否正確進行全面審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決定。因此,對死刑案件進行復核時,必須完成兩項任務:

1、查明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據以定罪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罪名是否準確,量刑(死刑、死緩)是否適當,程序是否合法;

2、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決定並製作相應的司法文書,以核准正確的死刑判決、裁定,糾正不適當或錯誤的死刑判決、裁定。

綜上所述。作為犯罪嫌疑人,有辯護的權利,如果是可能判死刑的案件,嫌疑人沒有代理辯護人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指定辯護,保障其權利。但是一旦二審判決死刑,下面就要啟動死刑複核程序,這個過程不允許指定辯護,是由最高法具體負責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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