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辯護人辯護時間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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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定辯護人辯護時間是什麼時候?

指定辯護人辯護時間是什麼時候?

指定辯護的時間是: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對於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的,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是指定辯護律師介入刑事訴訟的時間,也即指定辯護的範圍僅存在於案件的審判階段。

指定辯護作為刑事辯護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高級階段,對規範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動具有積極作用,該制度在中國起步較晚,與國際公約及英美法系、大陸法系中諸多國家規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標準差距很大,且任意性指定範圍太廣,未能充分體現人權保障和程序正義的現代司法理念,現代法制對於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任何涉及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及如何處罰的審判,都必須給予他充分的辯護權,包括保障其獲得律師權利。

二、指定辯護的適用情況

對於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考慮到為其指定辯護人的幾種情況:

(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他指定辯護人。

(2)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他指定辯護人。

(3)被告人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根據司法實踐,以下五種情況,人民法院也考慮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1)一案有數個被告人,其中只有一個人或幾人委託辯護人,而其他並未委託者,法院可以為本案的其他人指定辯護人。

(2)被告人為外國人或案件具有涉外因素,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3)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4)非少數聚居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為民族時,被告人不懂普通語又沒有委託辯護人,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5)年老體弱又反應遲鈍的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指定辯護作為司法辯護的一種方法和手段,是可以根據法律上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處理的,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應當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來處理,指定的辯護人也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輕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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