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派律師律師是否職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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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是職務行為,有可能是法律的援助。

指派律師律師是否職務行為?

(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的情形有四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以上四種人,如果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自發現該情形之日起3日內,通知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指派律師辯護的主體是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是否應當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分為兩種情形。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申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申請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1)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一級或者二級智力殘疾的;

(2)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

(3)人民檢察院抗訴的;

(4)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當法院對當事犯罪嫌疑人派出義務上的法律援助律師時,當事人可以拒絕,但未成年人或者盲啞聾人是不能夠拒絕的。尤其是在遇到一些已經被判處死刑的案件中,必須要給當事人指派一名律師為其辯護,因為死刑是我國的最高懲罰級別的刑罰,給當事人指派律師,既是保證我國的司法公正,也是切實維護當事人的人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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