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判決書送達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判決書送達相關規定是什麼?審理終結後,法庭工作人員會將判決書發送到和此訴訟相關人員所在的地方。判決書上是訴訟結果的相關內容,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若是對判決結果不滿意並還有上訴機會的,可以再次上訴,決定不變更訴訟理由的,最好確保能夠提交新的證據再進行上訴。以下是判決書送達規定:
一、判決書送給誰
判決書應當送達人民檢察院、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並可以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判決生效後,還應當送達被告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單位的註冊登記機關。
二、送達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判決宣告後,應當立即送達判決書。
判決書應當送達人民檢察院、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並可以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判決生效後,還應當送達被告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單位的註冊登記機關。
三、刑事判決書的結構
(一)標題和編號
標題分兩行寫明“×××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標題右下方寫明編號,包括年度、法院簡稱、文書類別和號碼。
(二)公訴人身份
寫明公訴人的姓名和職務。
(三)被告人身份及基本情況
包括寫清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何時因何問題被拘留、逮捕,是否在押。
(四)辯護人欄
如辯護人是律師的,只需寫明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如果辯護人是被告人的近親屬、監護人,除應寫明其姓名和職務外,還應寫明與被告人之間的關係。
(五)案由
起訴情況及審理方式。寫明案件是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還是自訴人提起自訴的;被告人姓名及被指控的罪名;審理方式上是組成合議庭還是獨任審判,公開審判還是依法不公開審判;公訴人和辯護人出庭情況。
(六)事實
認定構成犯罪的事實必須由人民法院在法庭調查中依法所確認。主要寫明時間、地點、人物、原因、手段、經過、後果等。
(七)證據和理由
證據包括人證、物證、書證等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證據必須確鑿、充分、有力。寫理由時,必須有説服力,根據刑法何條何款作出判決。
(八)判決正文
主要寫確定被告人犯了什麼罪,是否需要判處刑罰,判處什麼刑罰,及髒款、髒物的處理,刑期的起止日期。對於共同犯罪案件的判決正文,定罪量刑部分按主犯從犯依次列出。
(九)交代上訴權和上訴辦法
要寫明上訴期限,上訴狀數量、上訴法院、上訴方式。
(十)結尾
合議庭組成人員署名;判決決定的日期及法院院章;書記員簽名,加蓋“本件經核對與原本無異”印戳。
三、送達時間規定
第一百九十六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第一百九十七條 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會送到多個訴訟相關者處。判決書包括判決結果、被告人身份、事實理由等信息。不服原判的當事人可注意判決書上寫明的上訴期限和法院,再次提起訴訟。若有新的理由,也可進行其他訴訟。有需要可以在本站直接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