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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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是一個很重要的流程。受害者委託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鑑定結果出來後,受害者除了會收到一份傷情鑑定文書之外,還會收到一份送達回執。送達回執是鑑定人員告知受害者傷情的一種形式。當然,送達並不只存在於司法鑑定當中。那麼,什麼是送達?送達的法律規定有哪些?下文是關於送達的詳細介紹,請您繼續閲讀了解。

送達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送達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包括起訴書、免予起訴書、裁定書和判決書等),應當直接交給應受送達人;應受送達人不在,可以由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代收。以上稱直接送達。應受送達人或代收人拒絕接受或拒絕簽名、蓋章時,送達人可以依法採用留置送達的方式。即由送達人邀請應受送達人或代收人的鄰居或其他見證人到場,説明情況,把文件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書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並由有關人簽名。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送達方式,共計以下五種:

①直接送達。又稱交付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

②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併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同刑事的送達相同

③委託送達。對居住外地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送交訴訟文書,由受訴人民法院委託應受送達人居住地轄區的法院代為送達。對不在中國居住的當事人送交訴訟文書,分別情況,可以委託中國駐該國使、領館代為送達,依協議委託外國法院代為送達,或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④郵寄送達。直接送達和委託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以掛號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對住在外國的人採取郵寄送達,以該住在國不反對郵寄送達為限。

⑤公告送達。應受送達人下落不明,又無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無法送達的,採取張貼通告、登報或廣播的方式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時起,滿法定期限,即發生送達效力。如宣告失蹤人死亡,自發出尋人公告即發生送達效力,1年後即可依法宣告死亡。

3、在中國,經司法機關製作,用以證明業已進行送達行為及其結果的訴訟文書,叫做送達證書,或稱送達回證。

送達回證應記載以下事項:

①進行送達的司法機關的名稱;

②應受送達人或代收人;

③應送達的訴訟文書;

④送達處所及送達時間;

⑤送達方式(包括必要的經過或原因);

⑥應受送達人或代收人、受託送達人以及送達人簽名或蓋章。

以上就是送達的法律規定的知識,法律規定了送達的含義、送達的方式等標準。送達的方式有很多種,送達回證只是其中一種。傷情鑑定、事故鑑定以及行政、刑事案件辦理的過程中,涉及到的一些材料都需要送達給當事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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