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時期最長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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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查起訴時期最長規定是什麼?

審查起訴時期最長規定是什麼?

審查起訴時期最長規定是一個半月的時間。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另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綜上所述,一個案件一般情況下在審查起訴階段審限最長為:1.5月 1月 1.5月 1月 1.5月=6.5月。但是如果是改變管轄或上報案件,是不是“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又有6.5月的審查期限呢?答案卻是否定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改變管轄前後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兩次”,所以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退補也最多不超過2次,因此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審限最長為1.5 6.5=8個月。

審查起訴階段的審限,對於我們提高辦案效率,防止超期羈押具有重大意義。但在理論上,如果一個基層檢察院如果退補兩次再上報上級檢察院,那麼留給上級檢察院的審限就只有1.5月,而上報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難、社會影響比較大的案件,需耗費的精力和時間也相對較多。而且,這種案件一般不能採用改變強制措施的變通規定,如果由於審限的原因導致案件不能順利訴訟,就太遺憾了。所以,筆者建議,在檢察系統內部,對改變管轄和上報案件在補充偵查的問題上,應有相關規定,即禁止或限制最先受理案件檢察院的補充偵查次數,保證最終受理案件檢察院的審查起訴的時間。

二、起訴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行政訴訟起訴期限是法律設定的起訴條件之一,解決的是行政起訴能否進入司法實體審查的問題。

三、行政起訴期限的計算是怎樣的?

如《行政訴訟法》第38條第2款規定:“申請人不服行政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審查起訴在我們國家是有時間方面的限制的,因為公安機關已經從案件完畢之後,檢察機關應當儘快的做出相關的反應,這樣才能夠決定後續的一些法院審理。遇到一些特殊的情況的話,是可以進行審查起訴時間延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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