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律不公訴可以嗎?
刑法對於我們可謂是相當的熟悉了,因為它可以懲治犯罪人員讓其得到應有的懲罰,但是,很多的受害者對刑法中的條款可能不太熟悉,錯過了訴訟以至於與犯罪人員達到和解,所以刑事訴訟法律不公訴可以嗎?小編這就給大家講解一下吧。
一、刑事訴訟法律不公訴可以嗎?
(一)具體是什麼案件了,有的是必須公訴的,有的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誹謗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佔案。
(三)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案件。
二、訴訟期限是多久?
(一)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6、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自接到補充偵查通知書後的次日起,不得超過1個月。
(二)強制措施的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在14日以內;
3 、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三)批捕期限
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次日起7日以內。
(四)審查起訴期限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管轄的,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訴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五)決定逮捕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決定逮捕的期限自執行後的次日起10日以內,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日至4日。
(六)審判階段的期限
1、簡易程序應在20日內;
2、普通程序一審判決應在一個月最遲不得超過45天作出,經批准可延長一個月;
3、二審判決應在一個月最遲不得超過45天作出。
但是具體是要看什麼案子了,如果是隻要告訴才能處理的案件比如是侮辱或者是誹謗,這種的不公訴可以。但像是故意殺人案或者是侵犯自由案件這種的不公訴不行,所以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但是最好還是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