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擔任辯護人的人員範圍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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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擔任辯護人的人員範圍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刑法》中的規定,並不是只有刑事律師才能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其他的只要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其實也是可以擔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但同時也規定了一些不得擔任辯護人的範圍,那到底不得擔任辯護人的人員範圍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不得擔任辯護人的人員範圍是怎樣的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律師、自己的監護人和親友等作為辯護人。但是,下列人員是犯罪嫌人、被告人不得委託其擔任辯護人的:

1、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處於緩刑、假釋考驗期間的人

由於對方被限制自由了,個人活動不自由也極不穩定,所以法律規定不能尋找這類羣體作為辯護人也是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跟上面的情形差不多,但是這類人是受到的限制更大,因此無法進行辯護活動。

3、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這類人例如間歇性的精神病患、不負刑事責任的人等。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由於這類人直接接觸該案的案犯、案件調查等,如果作為辯護人出庭辯護的話,難免會影響自身的價值判斷,先入為主的觀念極有可能影響。

5、人民陪審員

人民陪審員本身是介於法院與當事人之間中立的第三人,如果讓他們作為當事人的辯護人,也有可能造成中立的一方而無法為當事人進行辯護。

6、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不管是什麼樣的結果,如果讓這種人作為辯護人,其自身考慮的就是自身的利益,會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損害。

7、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另外,如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民陪審員;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這四類人員,是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由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的,那麼,法院是可以准許的。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實踐中,要想擔任刑事案件的辯護人,除了要滿足規定的條件外,同時也不能具有上述七種情形之一,否則的話就不具有擔任辯護人的資格。而具體不得擔任辯護人的人員範圍,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要是你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讓專業律師幫助你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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