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人的責任範圍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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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人的責任範圍是怎樣的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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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人的責任範圍是怎樣的

反擔保的目的在於保障保證人對被保證人追償權的實現。反擔保的責任是反擔保人在保證人為被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後向被保證人追償時,依法承擔反擔保合同中確定的彌補保證人損失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條規定:“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 3 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根據這一規定,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擔保方式並不都適宜成為反擔保的方式,只有保證、抵押和質押能夠用於反擔保方式,而留置和定金則不能用於反擔保。
反擔保一旦成立後,原始擔保人可以向反擔保人行使追償權。反擔保追償的範圍為:
①擔保人在約定或法定範圍內,代債務人向債權人為債務清償所實際支出的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②上述支出款額的利息。
③實現追償權的費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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