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的範圍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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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的範圍是怎樣的
一、辯護人的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人員均可被委託或指定擔任辯護人:(1)律師;(2)人民團體或者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公民;(3)被告人的近親屬、監護人;(4)其他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公民。
二、不能擔任辯護人的範圍
1、正在被執行刑罰的人(主刑、附加刑、宣告緩刑)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灰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4、公、檢、法及國家機關安全、監獄的現職工作人員
5、本法院的人民陪審員6、與案件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7、外國人或無國籍人
其中(4)-(7)項除非是被告人的近親屬、監護人,且不屬於(1)-(3)項情形的,否則不宜擔任辯護人;
法官、檢察官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2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法官、檢察官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或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法官、檢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或檢察官所任職法院或檢察院輸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本案的證人,鑑定人,不能同時擔任本案被告人的辯護人;涉及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的案件,律師以外的人能否擔任辯護人,須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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