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被害人一般需要到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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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案被害人一般需要到庭嗎?
律師解析:一、公訴案件開庭需要被害人到場嗎
公訴案件的具體程序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有所規定,被害人可以不出庭,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刑事案件的原告人是檢察院。只有檢察院有權力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已經起訴的有權力決定是否撤訴,對法院判決不服有權力決定是否上訴。
二、刑事公訴案件開庭後什麼時候宣判
刑事案件法院開庭後二個月以內宣判。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刑事公訴案件在開庭審理後具體的宣判時間,往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調查、掌握到的證據等等來看,宣判時間是不定的。
三、公訴案件到開庭需要那些流程
所謂公訴案件,亦即刑事公訴案件,是指由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
開庭流程為:開庭,庭審是法庭審判的開始,其任務是為完成實質性審判作程序性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是法庭審判的核心階段;法庭辯論,庭審辯論是在審判長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中已經調查的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進行的指控和辯護。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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