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的第二被告人需要出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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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中的第二被告人需要出庭嗎?

訴訟中的第二被告人需要出庭嗎?

第二被告是需要出庭的,如果有一些特殊的原因,可以向法院進行申請不出庭,而派自己的代理人出庭。按照原告自己理解的責任大小來劃分,原告認為應該主動承擔相關的責任或者直接責任,往往需要在起訴書中列為第一被告,承擔次要責任或者間接責任的列為第二被告。如果法院審理那就是重審,那麼就準備再次訴訟了,還是需要積極的準備,以便再次開庭。

第二被告需要出庭,如果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向法院申請不出庭,派自己的代理人出庭。

“共同被告”是法律術語,法律依據有很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併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

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通常是原告起訴時,按照原告自己理解的責任大小來劃分的,原告認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或者直接責任的,往往在起訴書中列為第一被告,而將承擔次要責任或者間接責任的列為第二被告。法院開庭審理時,為了方便起見,也會順着原告這樣稱呼。但這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或者法學概念。只是一種實踐中的習慣做法。

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委託代理人代為訴訟的權利;

2、對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員提出迴避申請的權利;

3、收集、提供證據和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

4、進行辯論,請求調解,自行和解的權利;

5、當事人可以查閲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

6、提起上訴,申請執行,提出再審申請等權利。

7、要求重新鑑定、舉證和勘驗的權利。

原告有提出撤銷、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的權利。被告有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的權利,提起反訴的權利。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成為當事人,其訴訟權利義務同原告一樣;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出上訴,但第三人在一審中無權對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

在民事訴訟中,可能會出現多個被告的情況,有的人會把他們區分為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被告有出庭應訴的權利和義務。在我國的訴訟程序的規定中,第二被告也是需要出庭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第二被告需要出庭,如果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向法院申請不出庭,派自己的代理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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