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迴避制度規定是什麼?
一、監事迴避制度是什麼?
我國法律中並不存在監事迴避制度,監事會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監事會的職權事什麼?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一十九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在我國進行運作的公司,我國的法律對這類公司進行相應的監督和相應的管理。要求相關的公司在運作時,設立相關的監事,對公司的內部管理和公司的運營等具體事務進行相應的管理,確保公司在經濟市場中的合法地位和運營機制。
在現實生活中,公司相關的事項一般都是由公司內部自主決定的,我們國家賦予了公司一定的自治的權利,但是法律當中對於相關事項也作出了限制,比如説公司的董事以及監事的產生都是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也有一些事項法律沒有做出明文規定,比如説監事迴避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