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迴避制度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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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迴避制度是什麼?

業務迴避制度內容是什麼?

業務迴避指我國已有相關法規對會計人員迴避制度作出了規定。迴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和其他法定人員在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退出對本案審理的制度。迴避制度是為了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判而設立的一項制度。根據法律規定,迴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和勘驗人等。

迴避的情形包括三種:

1、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具有法定情形,必須迴避,不參與案件審理的制度。所謂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規定禁止審判人員參加對案件審理的情形。迴避制度是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理的制度。迴避制度由法定的迴避情形,迴避的適用範圍,申請回避和作出決定的程序等內容組成。

二、職務迴避與業務迴避的區別:

1.據相關規定的要求:職務迴避是一種任用關係的限制,不允許有規定範圍內具有親屬關係的人在同一部門或單位任職。國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隸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人事、審計、財務工作。任職迴避的程序,是首先按照迴避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工作;

2.業務迴避指我國已有相關法規對會計人員迴避制度作出了規定,會計人員迴避制度需要回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種親屬關係:

(1)夫妻關係。夫妻關係是血親關係和姻親關係的基礎和源泉,它是親屬關係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當然需要回避。

(2)直系血親關係。直系血親關係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法律上講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出生於同一祖先,有自然聯繫的親屬,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種是指本來沒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緣關係,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等,如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係。直系血親關係是親屬關係中最為緊密的關係之一,也應當列入迴避範圍。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旁系血親是指源於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親。所謂三代,就是從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數三代以內,除了直系血親以外的血親,就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實際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與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所謂近姻親,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兒女的配偶及兒女配偶的父母。因為三代以內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在親屬中也是比較親密的關係,所以也需要回避。

為了保證依法履行職責,秉公辦案,清正廉潔,嚴格執行迴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執行迴避制度從法律上為司法機關清正廉潔創造有利條件;有利於杜絕不正之風;有利於建立健康的組織人際關係,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有了健全的司法迴避制度,就可以有力保證嚴肅執法,排除各種人際關係的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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