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迴避制度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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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聽證迴避制度是怎麼樣的?

聽證迴避制度是怎麼樣的?

行政機關在實施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前,應當向社會發布聽證公告。除當事人之外,與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可能影響聽證公正性的參加人員應當自行提出迴避,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也有權申請其迴避。

除聽證當事人之外的其他聽證參加人員,如聽證主持人、記錄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員、勘驗人員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提出迴避,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也有權申請其迴避:是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審查人員及其近親屬的;與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代理人是近親屬的;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與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聽證公正性的。

二、聽證程序規則是怎麼樣的?

1、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7日前通知申請人和已知的利害關係人聽證的時間、地點,必要時予以公告。通知以書面方式,必要時也可以公告通知。在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數量眾多,而聽證場所有限時,行政機關可以通過抽籤、報名等方式挑選利害關係人的代表參加聽證。但是行政機關應當事先公佈有關規則,並且挑選過程應當公開、公正。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聽證必須公開,讓公眾有機會了解聽證的過程,加強對行政程序的監督,從而確保聽證的公正進行。聽證的公開進行是指聽證過程對社會公眾開放,允許公眾和新聞界參加旁聽。

3、行政機關應當指定該審查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認為主持人與本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聽證主持人在聽證中,主要負責指揮聽證的進行,詢問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詢問證人,安排證據的調查順序,對聽證中出現的程序問題作出處理等。為確保聽證的公正性,實行聽證制度一般實行職能分離原則、迴避制度。

4、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提出證據、相互質證是保證聽證功能實現的重要環節。

5、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聽證筆錄應當包括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聽證的時間和地點、行政機關審查行政許可申請材料後的意見及證據與理由、申請人與利害關係人提出的證據和理由等。

綜合上面所説的,聽證是由案件的當事人提出來,但如果審理案件的人與案件或者是案件的當事人有任何利害的關係,那麼都需要在聽證開始之前選擇迴避,不能親自參與此案件的審查中來,這也是為了確保所給出的結果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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