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刑事申訴狀的寫法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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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傷害刑事申訴狀的寫法是怎樣的?

故意傷害刑事申訴狀的寫法是怎樣的

刑事申訴書

申訴人

申訴人 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 號 ,提出申訴。

請 求 事 項

事 實 與 理 由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原審 書複印件一份

申訴人:

年 月 日

二、刑事案件申訴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申訴簡單點來説就是當事人不服二審的判決結果,可是,除非有重大證據,否則的話,二審的判決結果一般就是最終結果,而且二審的判決是從出了判決書以後就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訴的難度是很大的,因為二審的判決一般都非常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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