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免證事實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刑事訴訟法免證事實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為了更好的享受生活,在日常生活中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於一些常見的法律知識有一定的瞭解時非常重要的。無論我們是否用的上,瞭解了總是沒有壞處的。多看一些法律性的文章相信即使現在用不上,在以後也會對我們有一定的幫助的。小編為大家列舉了刑事訴訟法免證事實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免證事實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免證事實,是指不需要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即可以認定的事實。立法及司法解釋確立免證事實,可以減輕當事人的證明負擔,提高訴訟效率。在訴訟中,有些事實是顯著事實,其真實性一目瞭然;有些已經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或經公證機關所確認,法院可以直接認定其真實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了六種免證事實,即:眾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律及定理、推定的事實、法院生效裁判所認定的事實、仲裁機關生效仲裁裁決所認定的事實、公證機關公正文書所認定的事實。

有關免證事實,程序法多作出較為系統的規定,而實體法多就某些免證事實(如推定等)作出一些規定。在我國,現行訴訟法典中僅有《民事訴訟法》就公證事實作出規定(第67條),有關免證事實多由司法解釋作出了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5條較為系統地規定了免證事實。在此基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9條規定: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同時,第8條和第13條還就“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進行了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2002年)(以下簡稱《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68條規定:

下列事實法庭可以直接認定: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按照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四)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

(五)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

前款(一)、(三)、(四)、(五)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第69條第2款規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但是如果發現裁判文書或者裁決文書認定的事實有重大問題的,應當中止訴訟,通過法定程序予以糾正後恢復訴訟。”第65條規定:“在庭審中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事實予以認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1998年)(以下簡稱《刑事訴訟規則》)第334條規定:“在法庭審理中,下列事實不必提出證據進行證明:

(一)為一般人共同知曉的常識性事實;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的並且未依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事實;

(三)法律、法規的內容以及適用等屬於審判人員履行職務所應當知曉的事實;

(四)在法庭審理中不存在異議的程序事實;

(五)法律規定的推定事實。”

在刑事訴訟案件中,關於證據的提供方面,首先需要確定是否有一些證明是隻需要陳列出來而無需提供證據證明的免證事實。一些眾所周知的,有一定的規律或定理可以推測出來的,一些有相關法律證明的事實都屬於免徵事實,提前的瞭解刑事訴訟法免證事實有助於物證的收集,在尋找證據這方面避免浪費不必要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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