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免證事實包括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8W

一、刑事訴訟法免證事實包括哪些?

刑事訴訟法免證事實包括哪些?

(一)為一般人共同知曉的常識性事實;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的並且未依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事實;

(三)法律、法規的內容以及適用等屬於審判人員履行職務所應當知曉的事實;

(四)在法庭審理中不存在異議的程序事實;

(五)法律規定的推定事實。

(六)自然規律或者定律。

免證事實,是指不需要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即可以認定的事實。立法及司法解釋確立免證事實,可以減輕當事人的證明負擔,提高訴訟效率。在訴訟中,有些事實是顯著事實,其真實性一目瞭然;有些已經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或經公證機關所確認,法院可以直接認定其真實性。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了六種免證事實,即:眾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律及定理、推定的事實、法院生效裁判所認定的事實、仲裁機關生效仲裁裁決所認定的事實、公證機關公正文書所認定的事實。

二、免證事實的標準

包括:一是為大多數人所周知;二是為本案的審判人員所知曉。

法院依其職責或者職務所知悉的顯著事實,在許多國家和地區通常作為免證事實。法院因依法履行其職責或者執行其職務所知道的事實,例如法院或法官所作的判決內容以及其他法院或法官所作的判決、作為法官職務上應留意的破產宣告的公告、失蹤宣告等,既包括在本案中所知的,又包括在其他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刑事訴訟中所知的,也可因辦理非訴訟事務所知的。

但是,這類顯著事實並非包括法官在職務之外的私人經驗的事實,如果作為審判者的法官在法庭上陳述或者提供這類事實的則為證人。

簡而言之,就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就不用再認證了,而且如果是經過客觀規律推定出來的,比如説一些自然規律,這些事實也是不需要認定的,如果是在一個案件中,已經審理的過程中,沒有任何人提出過異議,那麼當然也就不用再證實了。或者經過國家的有關機構出具了相關的證明,證實的也是不用再認證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