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證據複印件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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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據種類

民事訴訟法證據複印件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即在訴訟過程中用來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明文規定,證據有以下幾種: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的陳述;

(6)鑑定結論;

(7)勘驗筆錄。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該法第68條還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物。由上可見,在向法院起訴之時,需要向法院交證據的原件,作為此案認定的證據。

二、相關法律關於證據複印件的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78條規定:“證據材料為複製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0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據此,在原件證據材料丟失的情況下,在向法庭提供複印件的同時,還應當提供與提供人無利害關係知情人、見證人等有關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准許出示複製件或者複製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覆製件、複製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三、複印件作為證據的條件

一是應當有其他材料來加以印證;二是對方當事人對複印件的內容表示承認。

符合了這二條中的其中一條,複印件才可以作為有效證據,這是由訴訟證據的三個基本特徵所決定的。

第一、證據應具有客觀性,指的是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真實的事實,它不帶任何主觀成份,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是客觀真實的記載。

第二、證據應具有關聯性,包括兩方面的含義:其一是説,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着某種聯繫,因而能起到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其二是説,證據之間必須存在着互相印證的關係。

第三,證據應具有合法性。據此可以看出,複印件作為證據材料使用,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供複印件的當事人提供原件印證或提供原件線索,經查確有其原件;

(二)有其他證明材料可以印證其複印件的真實性;

(三)對方當事人承認的複印件。

以上是小編為大家總結的民事訴訟法證據複印件相關知識,從相關法律的規定可以看出,複印件作為證據需要一定的前提條件。因此,在涉及經濟往來的時候,我們一定要注意保管好合同、票據等的原件,避免發生經濟糾紛後,出現舉證不能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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