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刑事判決不服如何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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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刑事判決不服如何抗訴?

一、刑事判決不服如何抗訴?

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不服一審刑事部分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任何一級人民檢察院都有權對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裁定提出上訴審程序的抗訴。而除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同級的最高人民法院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再審抗訴外,其他各級人民檢察院(基層檢察院無權提起再審抗訴,因為已經沒有下級法院)只能就其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抗訴。抗訴對象是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但是這個抗訴一律向同級法院提出。可見,基層人民檢察院只能提出上訴審程序的抗訴,無權提出再審抗訴;而最高人民檢察院只能提出再審抗訴,無權提出上訴審程序的抗訴。

二、哪些情況下法院應該重新審理?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判決結果往往關係到被告是否坐牢及刑期長短,被告或者親戚及代理人對一審判決中的結果不服,當然有司法救濟手段。可以在拿到判決書後五日內抗訴,如果逾期沒有提出,則失去抗訴的權利,這樣還可以向上級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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