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刑事案件不抗訴決定不服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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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刑事案件不抗訴決定不服怎麼辦?

對刑事案件不抗訴決定不服怎麼辦?

對刑事案件不抗訴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複核。對法院判決結果不服的,人民檢察院又不提出抗訴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如果駁回的可以申請複核。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二、人民檢察院抗訴流程是什麼?

1、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審查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終結,並依法作出抗訴或者不抗訴決定。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檢察長批准。

2、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應當製作《提請抗訴報告書》,並將審判卷宗、檢察卷宗報上級人民檢察院。

上級檢察院或者最高檢都不對當前的這起刑事案件啟動抗訴程序的話,受害者不能因為自己心裏面不服氣,就想要以個人的力量改變國家法律制度。檢察院根本就不會隨隨便便的對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書予以抗訴,檢察院的工作也不是有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安排的。

檢察院不僅僅是負責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的工作,而且對法院所作出的判決也是負有監督職責的,如果認為法院作出的判決有錯誤,可以提出抗訴,首先是需要製作提請抗訴報告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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