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被告的辯護詞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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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罪被告的辯護詞怎麼寫?

交通肇事罪被告的辯護詞怎麼寫?

交通肇事罪被告的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山東某某律師事務所接受某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並經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指派我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現根據事實和法律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對於公訴機關指控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無異議,但認為被告人存在法定和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理由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本案發生後,被告人主動撥打120救護傷者並主動報警,爾後,又向公安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於自首。對此,公訴機關在《起訴書》已經予以認定。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的規定,被告人依法應減輕處罰。

2、被告人李某某有以下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主觀上系過失,平時表現良好,無違法犯罪前科,且被告人自領取駕駛執照至事故發生前,一貫遵守交通規定,從未發生過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純屬偶然的意外。

被告人李某某認罪態度好,能如實供述事實。被告人歸案後,主動交待事實、積極賠償有關部門的調查,為案件的偵破節約了大量資源,態度非常好。庭審中,李某某多次表示,對自己的行為感到非常後悔。

3、建議合議庭對被告人李某某適用緩刑。

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和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刑處罰”的規定,被告人李某某具有法定和酌定減輕或從輕處罰的情節,適用緩刑不存在危害社會的可能性,因此,建議合議庭對李某某適用緩刑。

綜上,李某某系自首、初犯,案發後,悔罪態度好,能夠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社會危害性不大,請合議庭本着教育為主,懲罰為輔方針,對李某某從輕或減輕處罰,依法適用緩刑。

辯護人:山東某某律師事務所

律師:李某某

日期:

二、交通肇事犯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綜上所述,交通肇事中造成一人重傷的就構成犯罪,被檢察院起訴到了庭審階段,作為被告的代理人,應當出具一份辯護詞。在裏面寫清被告人交通肇事情節不嚴重,對受害人積極賠償,有認罪悔罪情節等,請法院從輕處罰,或者判處緩刑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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