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抗訴程序和上述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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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抗訴程序和上述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中的抗訴就是指一審判決結果未生效,不正確的,可以再向更高級法院進行抗訴。而且刑事抗訴必須要製作申請書。形式上訴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小編這邊就給大家整理了刑事訴訟法抗訴程序和上述程序是怎樣的。


上訴、抗訴的方式和程序

上訴可以以書狀形式,也可以以口頭形式提出。口頭上訴與書狀上訴具有同等效力,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用上訴狀提出上訴的,應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正本及副本;對於口頭上訴,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上訴人陳述的理由和請求製作筆錄,由上訴人閲讀或者向其宣讀後,上訴人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上訴既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人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後3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上訴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後3日內將上訴狀交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後3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上訴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上訴主體是否提出上訴,以其在上訴期滿前最後一次的意思表示為準。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後要求撤回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經審查,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準許撤回上訴;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的,應當不予准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

抗訴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即必須製作抗訴書。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交抗訴書,並將抗訴書副本連同案件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抗訴期滿後3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正確的,應當支持抗訴:認為抗訴不當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下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不當的,可以提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複議,並將複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在上訴、抗訴期限內,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而沒有提出抗訴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在抗訴期限內撤回抗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不再移送案件;在抗訴期滿後第二審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並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在上訴、抗訴期滿前撤回上訴、抗訴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上訴、抗訴期滿之日起生效。在上訴、抗訴期滿後要求撤回上訴、抗訴,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應當自第二審裁定書送達上訴人或者抗訴機關之日起生效。

通過文章可以看出,刑事上訴和刑事抗訴處理的程序並不相似。刑事上訴有兩種方法,刑事抗訴就只有以書面形式提出。刑事抗訴比刑事上訴要求要更嚴格。有相關疑惑的朋友,可以在本站網進行解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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