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審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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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一審程序是怎樣的?

在刑事訴訟法中對法官判案的詳細程序有着規定,並且規定了當事人如果在第一次得到判決之後沒有達到自己希望得到的結果就可以繼續向司法機關提第二次訴訟,但是一般情況下案件都是在第一次審理程序中就結束了。那麼,刑事訴訟法第一審程序是怎樣的?

一、刑事訴訟法第一審程序是怎樣的?

(一)第一審程序的概念和意義

1.第一審程序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有起訴權的人提起訴訟的案件進行初次審判時所應遵循的活動程序。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的審理也應遵循第一審程序。

2.第一審程序的任務:查明事實、依法判決。

(二)公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

1.對公訴案件的審查

一審法院收到公訴案件後,應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員對起訴材料進行審查,只要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照片的,應當作出開庭審判的決定。但是,證據是否確實可靠,不是決定是否開庭審判的必要條件。

2.開庭審判前的準備: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不屬於合議庭組成人員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長。

(2)在開庭10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將開庭的時間和地點在開庭前3日通知人民檢察院。

(4)傳喚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最遲在開庭3日前送達。

(5)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必要時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6)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3日前先期公開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7)有關國家祕密和個人隱私案件不公開審理;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已滿16歲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3.法庭審判

(1)開庭。審判長應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是否公開審判;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名單;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告知被告人有辯護的權利等。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辯雙方通過各自舉證、發表意見來揭露案件真實情況的過程,是法庭審理的中心環節,具體程序有: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陳述;訊問、發問被告人;核實證據等。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佈休庭,對證據過去時行調查核實,當事人和辯掮,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3)法庭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有、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辨論。

(4)被告人最後陳述。它是法庭審判的必經程序。是指被告人陳述自己對案件的意見或表明自己的認識和態度,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能剝奪被告人最後陳述的權利。法庭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閲後,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5)評議和宣判。合議庭根據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確定對案件如何處理並作出處理決定,合議庭評議祕密進行,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①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②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③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評議結束後即可當庭宣判。當庭宣告判決,應當在5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後立即送達判決書。

4.延期審理、中止審理和終止審理(參見“比較速記”中的八)

5.第一審程序的期限,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6.第一審程序的法律監督。

《刑事訴訟法》第16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糾正意見”。

(三)自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

1.自訴案件範圍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佔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包括故意輕傷案、重婚案、妨害通信自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對被告人可判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2.自訴案件的提起和受理

自訴人應向法院遞交刑事自訴狀,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

法院對自訴案件要認真審查,對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直接受理。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通知自訴人撤訴並説明理由,自訴人堅持告訴的,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對於駁回起訴的裁定,自訴人可以上訴。自訴人經説服撤回起訴或被駁回起訴後,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的,可以受理。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3.自訴案件的審判的特點

(1)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2)可以自行和解、撤回自訴,但對於《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3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3)被告人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反訴應具備下列條件,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自訴人;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犯罪行為;反訴的案件必須是屬於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另外,原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

自訴案件的辦案期限,分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通知》的第四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大家在瞭解程序的大致內容之後就可以在訴訟需要的時候按照規定進行訴訟以免因為不知道程序的步驟而導致自己處於訴訟的劣勢境地,另外小編認為為避免敗訴還是委託專業律師比較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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