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完畢後多久法院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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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完畢後多久法院宣判?

一、審查起訴完畢後多久法院宣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由此,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在兩個月內審理完畢並宣判,至長時間以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時間為準。至於多久時間開庭,則由承辦法院根據案件實踐情況具體安排,只要沒有超過審限,均是合法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二百零八條 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審查起訴的步驟有哪些?

1.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閲卷審查,製作閲卷筆錄。

2.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並製作筆錄。

3.檢察院對證人證言筆錄存在疑問或者認為對證人的詢問不具體或者有遺漏的,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並製作筆錄。

4.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5.補充偵查。

檢察機關在進行審查起訴時,如果認為犯罪分子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的,需要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的,應當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補充偵查結束後,再移交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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