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多久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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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多久審判

一、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多久審判?

1、審查起訴後1個月之內可能會進入審判程序。因為審查起訴階段的期限是1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二、審查起訴的內容

刑事訴訟法》168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三、法庭審判流程包括哪些環節?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庭審判程序大致可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審判五個階段。

1、開庭。刑事訴訟開庭程序除傳喚被告人到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外,與前述開庭程序相同。

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的範圍是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所指揮的犯罪事實和證明被告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各種證據。

3、被告人最後陳述被告人最後陳述不僅是法庭審判的一個獨立階段,而且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被告人最後陳述只要不超出本案範圍,一般不應限制其發言時間,或隨意打斷其發言,而應讓被告人將話儘量講完

4、評議和審判。合議庭應當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並在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進行評議。

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追究刑事責任;構成何罪,應否處以刑罰;有無從輕、從重、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附帶民事訴訟如何解決;贓款贓物如何處理等,並依法作出判決。

審查起訴之後,人民檢察院如果做出的決定是提起訴訟,案件自然就會開庭審理的,但是,從審查起訴到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所需要的時間長短也沒有什麼特別準確的答案。因為審查起訴階段也是可以延期的,沒有進入到審判程序之前,能不能完成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都是不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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