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提交什麼意思?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3W

一、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提交什麼意思?

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提交什麼意思?

提交量刑建議,律師作為案件的直接參與的當事人,其直接參與了案件調查取證,訴訟,庭審整個階段,因此律師可視為是除了當事人之外最瞭解案件的人員之一。賦予了律師以量刑建議權,在一定程度上能減少司法實務中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現象的出現,敦促法院在審判階段正確適用法律,切實做到罪刑法定,罪行相一致的原則,進而履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職責。

二、量刑建議的依據

一是運用刑法中的量刑格進行量刑辯護。

我們知道,在適用刑罰、刑期的時候,每一個刑種都有一個量刑幅度,我們將這個量刑幅度分成最高格、最低格和高低之間的標準格,這就是刑罰中的量刑格。在這個量刑格的基礎上,根據被告人的從重、從輕、減輕及酌定情節,比照量刑格進行準確量刑。刑法中所説的從重是指在標準格之上予以量刑;刑法中所説的從輕是指在標準格之下予以量刑;刑法中所説的減輕是在最低格以外進行量刑。因而,如果檢控機關所提出的量刑建議明顯超出了法律規定的前述量刑格,律師就可以指出其量刑建議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並運用量刑格向法庭提出從輕、減輕的更準確的量刑建議。

二是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進行量刑辯護。

我國刑法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相關規定判處。據此,辯護律師可以針對檢控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在事實上、性質上、情節上及危害程度上提出低於檢控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辯護。

三是根據被告人有無法定從輕、減輕或酌定從輕的情節進行量刑辯護。

我國刑法第六十二條、六十三條規定,有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有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據此,辯護律師應該充分運用法律明文規定的幾種從輕、減輕和免予處罰的情節進行量刑辯護。如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對自首犯可以減輕處罰;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還有諸如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應提出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還有諸如法定年齡不到的、犯罪中止的、未遂的、團伙中的從犯等等,都可以依據法律規定提出從輕、減輕或免予刑事處罰的準確量刑建議。

審查起訴階段是屬於司法審理的一個環節,具體情況下可以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律師應當在對相關案件進行充分的調查後,提出合法的量刑建議,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對量刑情況進行認定和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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