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XX公司與江陰市XX人民政府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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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訴被告)古XX公司。

古XX公司與江陰市XX人民政府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法定代表人顧X。

委託代理人曹X,上海市XX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江陰市XX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XX。

委託代理人曹XX,江蘇XX律師。

委託代理人竇XX,江蘇XX實習律師。

原告古XX公司(以下簡稱“古XX公司”)訴被告江陰市XX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璜土鎮政府”)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2月8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審理中,被告提起反訴,本院受理後依法決定與本訴一併審理,並於2014年3月17日、2014年5月19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古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曹X,被告(反訴原告)璜土鎮政府的委託代理人曹XX、竇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0年11月,原、被告簽訂《江陰市XX概念性規劃及啟動區城市設計合同》。雙方約定,由原告為被告區域進行概念性及啟動區城市設計工作。合同總價款249.55萬元,被告在合同簽訂後支付定金49.91萬元,原告完成概念性規劃及啟動區城市設計方案後,被告應支付階段服務費99.82萬元。2010年12月,原告向被告支付效果圖、總圖等設計成果。2011年9月向被告交付了概念性規劃及啟動區城市設計方案成果。但被告僅支付定金49.91萬元。現原告僅要求被告支付第一階段服務費99.82萬元。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設計費餘款99.82萬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損失11.97萬元(以同期銀行貸款利息計算,從2012年2月9日至2014年2月8日止)。

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1、原、被告就係爭項目並未經過招投標而直接簽訂了設計合同,故合同應為無效;2、原告並未向被告提供符合設計合同約定的江陰市XX概念性規劃即啟動區城市設計方案;3、因設計合同無效,故被告也不應向原告支付利息損失。被告同時提出反訴,請求判令:1、原、被告於2010年11月29日簽訂的《江陰市XX(暫命名)概念性規劃及啟動區城市設計合同》為無效合同;2、原告向被告返還因上述合同而取得的定金49.91萬元。

針對反訴,原告辯稱:招投標法第3條限制的是直接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本案無關聯性,本案不涉及具體工程建設項目,本案不適用該法律。雖然原告沒有設計資質,但本案是概念性設計,無須相關資質。且原告完成的設計價格遠遠大於定金金額,原告不同意返還定金,被告還應該額外支付費用。請求駁回被告的反訴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0年11月29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了《江陰市XX(暫命名)概念性規劃及啟動區城市設計合同》。合同第二章約定,服務內容為概念性規劃方案及城市設計。合同第三章約定,本合同總服務費249.55萬元,簽訂合同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定金20%,即49.91萬元;當乙方完成《璜土鎮概念性規劃及啟動區城市設計方案》之日起七日內,甲方支付總服務費的40%,即99.82萬元;當乙方完成《璜土鎮概念性規劃及啟動區城市設計深化方案》,經甲方確認定稿後七日內,甲方支付總服務費的40%,即99.82萬元。具體服務成果參照附件一。甲方超過本合同規定的日期付款時,應支付滯納金,每拖延一個日曆日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千分之二計算。合同附件一《服務內容》約定,1、璜土鎮概念性規劃方案及啟動區城市設計包括:(1)璜土鎮現狀分析;(2)璜土鎮設計理念;(3)璜土鎮概念性規劃;(4)璜土鎮啟動區概念性城市設計;(5)璜土鎮用地規劃圖;(6)璜土鎮功能規劃圖;(7)璜土鎮道路交通規劃圖;(8)璜土鎮綠化景觀規劃圖;(9)璜土鎮啟動區城市設計。其中第(9)條璜土鎮啟動區城市設計包括:(9.1)璜土鎮啟動區鳥瞰圖;(9.2)璜土鎮總平面圖;(9.3)璜土鎮土地利用規劃圖;(9.4)璜土鎮道路系統規劃圖;(9.5)璜土鎮步行系統規劃圖;(9.6)璜土鎮功能結構規劃圖;(9.7)璜土鎮景觀結構規劃圖。2、璜土鎮概念性規劃方案及啟動區城市設計方案深化:根據甲方要求修改深化方案直至得到甲方確認定稿。合同另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2010年12月8日,被告出具收據一份,載明今收到原告公司效果圖、總圖以及彙報文件等資料。

2010年12月13日,被告出具結算業務委託書,支付原告定金49.91萬元。

2011年3月8日,被告(作為甲方)與XX公司(作為乙方)、上海XX(作為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合同第一條約定,設計工程名稱為江陰市XX重點地段概念設計。合同第十一條第二項約定,經甲乙丙三方協商,甲方應向乙方和丙方支付設計費各200萬元,合計400萬元。合同附件《設計任務書》第4條“設計內容”約定包括:1、城鎮總體發展概念設計。具體包括(1)區域發展分析;(2)現狀分析;(3)規劃功能定位研究;(4)鎮域功能結構與用地佈局概念性設計方案;(5)鎮域公共設施佈局、產業佈局、居住佈局設計;(6)鎮域交通系統、綠化景觀系統、生態系統規劃設計等。2、重點地段概念性城市設計。具體包括(1)功能定位與產業發展分析;(2)空間結構佈局分析;(3)土地使用規劃;(4)特色產業佈局分析;(5)道路系統與綠化景觀系統規劃;(6)分期建設規劃;(7)概念性總平面設計意向;(8)重要節點深化設計與控制引導;(9)其他表達城市設計意圖的分析與效果表現等。合同另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2011年9月27日,被告簽收原告製作的《關於璜土鎮規劃項目的簽收清單》一份,載明簽收8本璜土鎮規劃文本。

2011年12月20日,原告發函被告稱:原告早早完成了概念性設計方案,但至今僅收到第一階段費用49.91萬元。因被告公務繁忙,故尚有階段性99.82萬元的設計費用尚未落實。

2012年6月21日,原告發函被告稱:合同分三階段履行:(1)簽訂合同七日內被告支付定金49.91萬元;(2)原告完成《璜土鎮概念性規劃及啟動區城市設計方案》七日內被告支付餘款99.82萬元;(3)原告完成《璜土鎮概念性規劃及啟動區城市設計深化方案》且定稿後七日內被告支付尾款99.82萬元。原告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共作了六輪設計優化,並於2011年9月27日提交8本《璜土鎮發展戰略概念性規劃》(其中包含啟動區城市設計方案)文本以供被告召開專家評審會之用,已完成第二階段工作。按照合同約定被告理應支付第二階段款項99.82萬元,但該費用遲遲未能支付落實。另外,被告對於第三階段《璜土鎮概念性規劃及啟動區城市設計深化方案》有何要求與建議請及時與與原告溝通,以便合同能順利履行。

2012年12月27日,原告發函被告稱:原、被告簽訂合同後,被告尚有第二、三階段各99.82萬元,共計199.64萬元尚未支付。

庭審中,被告確認其收到了合同第3章約定的設計方案,但不是深化設計方案。因為設計方案收到後,被告已經和同濟大學履行合同了,不可能和原告協商修改、深化方案,深化方案應該是報規劃局批准後,原告深化設計方案才完成。

庭審中,經本院對雙方簽訂的《江陰市XX(暫命名)概念性規劃及啟動區城市設計合同》釋明為無效合同。原告表示對合同無效後果進行予以處理的意見為:原告作為無過錯方的損失為合同約定價款249.55萬元的一半費用,扣除被告已經支付的定金,其餘設計費作為損失應支付給原告。其餘X請沒有。

以上事實,由江陰市XX概念性規劃及啟動區城市設計合同、設計成果簽收單、催款函、掛號收據、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結算業務委託書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一、關於合同效力

從事工程設計應具備相應的資質,且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的設計必須進行招標。本案中,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原告無工程設計資質,且本案係爭設計項目涉及公共利益、使用政府資金,而雙方簽訂的合同未經過法律規定的招標過程。因此,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的《江陰市XX(暫命名)概念性規劃及啟動區城市設計合同》無效。

二、關於雙方的過錯責任

被告作為人民政府,明知涉案項目必須進行招標,但被告未經招標與原告簽訂設計合同,此為被告過錯之一。被告簽訂合同時,應該盡到相應的審慎義務核實原告工程設計資質,但被告未確認原告具備工程設計資質即與原告簽訂係爭合同,此為被告過錯之二。就璜土鎮的城市概念性規劃和城市設計,被告在與原告簽訂合同後,卻又與經招投標過程確定的中標單位XX公司簽訂了與係爭合同設計內容類似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導致之後原告仍為被告繼續履行合同,提供被告8本璜土鎮規劃文本,擴大了原告的損失,此為被告過錯之三。

原告作為專業的設計公司,亦應該知道本案所涉項目必須進行招標,且對於工程設計,必須具備工程設計資質。故原告對於合同的無效亦具有一定的過錯。

綜上,本院認為導致本案合同無效,雙方均有過錯,但綜合考量,被告應承擔導致合同無效的主要過錯責任。

三、關於無效的後果處理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因合同無效,原告因此取得的定金49.91萬元應返還被告。相應原告交付被告的工作成果,因原告明確該無效後果不需處理,故本院不予處理。至於合同無效導致的損失,結合合同履行的實際情況,原、被告均主張履行至第二階段,相應根據合同約定原告可獲設計款為149.73萬元,該款項現因合同無效,可作為損失的參考。故本院結合合同的履行情況、雙方的過錯程度、原告的損失,並根據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酌情被告承擔損失的70%,即1,048,110元。扣除原告應予返還的499,100元,被告仍應賠償原告損失549,010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XX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XX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反訴被告)古XX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江陰市XX人民政府於2010年11月29日簽訂的《江陰市XX(暫命名)概念性規劃及啟動區城市設計合同》無效;

二、被告(反訴原告)江陰市XX人民政府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反訴被告)古XX公司損失549,010元;

三、駁回被告(反訴原告)江陰市XX人民政府的其餘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XX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14,861元,減半收取7,430.5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4,473.25元,合計訴訟費11,903.75元,由原告(反訴被告)古XX公司負擔2,825.50元(已付),被告(反訴原告)江陰市XX人民政府負擔9,078.25元(已付4,473.25元,其餘4,605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孜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員樑XX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XX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XX招標投標法》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XX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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