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指定辯護人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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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指定辯護人條件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指定辯護人條件是什麼

被有一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被告人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並記錄在案,被告人具有上述(1)(2)(3)規定情形之一,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被告人需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應當是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

二、不能擔任辯護人的範圍

1、正在被執行刑罰的人(主刑、附加刑、宣告緩刑)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灰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4、公、檢、法及國家機關安全、監獄的現職工作人員

5、本法院的人民陪審員

6、與案件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7、外國人或無國籍人

(4)-(7)項除非是被告人的近親屬、監護人,且不屬於(1)-(3)項情形的,否則不宜擔任辯護人

三、刑事訴訟辯護人有如下特徵:

1、辯護人蔘加訴訟、進行辯護的權利源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法院的指定

2、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訴訟辯護職能的承擔主體,在刑事訴訟中與控方主張相對立

3、辯護人蔘加訴訟的宗旨是協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依事實和法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4、辯護人是具有獨立地位的、不附屬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參與人。

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當事人是有權來聘請律師作為自己的辯護人的,但是,在很多情況被告人沒委託辯護人,針對一些弱勢羣體,人民法院會為這些人指定辯護人,同時這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於我國的法制建設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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