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指定辯護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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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指定辯護的情況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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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指定管轄程序是什麼

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應當在開庭審判前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及其他有關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轄決定書後,不再行使管轄權。對於公訴案件,應書面通知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並將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對於自訴案件,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指定有管轄權的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虛假訴訟情節嚴重的,也可能構成犯罪,這是刑事犯罪,管轄應該由虛假訴訟發生地的法院受理。如果存在管轄異議,法院可以移送管轄。根據刑法規定,構成本罪,判刑標準是三年以下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以是七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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