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中指定辯護的條款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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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中指定辯護的條款的規定是什麼?

刑訴中指定辯護的條款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指定辯護只適用於刑事案件的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只能是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因此指定辯護又稱刑事法律援助,適用於以下情形:

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於指定辯護作了進一步的規定。依據規定,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1、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2、開庭審理時不滿18週歲的;

3、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該司法解釋還規定,生育保險計算器。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説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4、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程序法當中其實是詳細的規定了適用於指定辯護的一些情形,部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消極應訴的案例也是比較常見的,但是,缺乏辯護制度的庭審是不完整的,很多時候,對於犯罪嫌疑人的這種態度仍然需要為其指定辯護,這樣也是為了確保庭審工作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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