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呈請鑑定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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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呈請鑑定有哪些規定

鑑定其實在刑事案件當中是比較常見的。有些時候,可能案件開庭審理以後還會涉及到補充鑑定或者是重新鑑定等。無論是哪一種鑑定程序,原告或者是被告都是要按照我國的庭審規則來進行的。庭審,我國法院也是參照刑事訴訟法當中的法條來規定的。下面,小編要為大家介紹的是刑事訴訟法呈請鑑定有哪些規定?

一、刑事訴訟法呈請鑑定有哪些規定?

1、選定鑑定人。鑑定人的選定有兩種方式:一是指派,即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指派其內部的刑事技術鑑定部門具有鑑定資格的專業人員進行鑑定;二是聘請,即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聘請其他部門的專業人員進行鑑定。指派、聘請的鑑定人應當是具有某項專門知識,而且與本案和本案當事人沒有利害關係,能夠保證客觀、公正地進行鑑定的人。

2、偵查機關應當為鑑定人進行鑑定提供必要條件,及時向鑑定人送交有關檢材和對比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鑑定有關的情況,並且明確提出要求鑑定解決的問題,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鑑定人作出某種鑑定意見。

3、鑑定人進行鑑定時,應當遵守自己的職業道德,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意見,並且簽名。鑑定意見應當對偵查人員提出的問題作出明確的回答,並説明其科學或者技術上的根據。實踐中,鑑定意見一般用鑑定書的形式製作。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5、偵查人員對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應當進行審查,如果有疑問,可以要求鑑定人作補充鑑定。必要時,也可以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鑑定人重新鑑定。

二、鑑定人的資格。

(1)應當具有專門知識或者技能,即具有分析判斷案件中專門性問題的能力。這裏所指專f]性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2)鑑定人應當受到公安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者聘請,這是必不可少的形式要件,也是刑事訴訟中的鑑定人與一般具有專門知識或者技能的專業人員的區別所在。

(3)鑑定人應當與案件當事人或者案件無利害關係,鑑定人如果具有應當迴避的情形的,應當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件的訴訟活動。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三、鑑定人的訴訟權利、訴訟義務

1、權利

(1)瞭解與鑑定有關的案件情況。

(2)有權要求指派或者聘請的機關提供足夠的鑑定材料,在提供的鑑定材料不充分、不具備作出鑑定意見的條件時,有權要求有關機關補充材料,否則有權拒絕鑑定。

(3)要求為鑑定提供必要的條件。

(4)收取鑑定費用。此外,因在訴訟中作證,鑑定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護。

2、義務

(1)如實作出鑑定,不得故意作出虛假鑑定。如果故意作出虛假鑑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對於在鑑定過程中瞭解的案件情況和有關人員的隱私,應當保密。

(3)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時,應當親自出庭作證,説明作出鑑定意見的根據和理由,並接受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以及審判人員的發問、詢問。

(4)遵守法庭紀律,聽從審判人員的指揮。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對鑑定人、呈請鑑定的條件、司法鑑定機構的工作職責等都有着嚴格的要求和審批。不管是哪一種司法鑑定,司法鑑定的本意就是要為我國的司法建設提供一道比較切實可靠的憑證。因此,在進行鑑定的時候,所有的環節都必須做到萬無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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