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訴訟法證據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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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訴訟法證據規定有哪些?

在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時候,證據是最主要的定案依據,沒有證據,法院就無法對犯罪嫌疑人做出正確的量刑。按照規定,刑事證據分為書證、物證、證人證言及被害人陳述等。我國刑事訴訟法也是在不斷修訂之中,那麼新刑事訴訟法證據規定有哪些?下面我們來聽聽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新刑事訴訟法證據規定有哪些?

1、修改了證據的概念。

舊法將證據定義為“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新法將證據概念修改為“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後者比前者少了“真實”二字,並將“事實”替換為“材料”。相比而言,舊概念較注重客觀真實,而新概念不僅注重客觀真實,更加註重法律真實。證據是證明信息與證明載體的有機統一,舊概念將證據也視為“事實”,容易與作為證明對象的“案件事實”相混淆,新概念用“材料”來定義證據,更準確也更客觀。也更能提示證據內容真實,來源及形式合法的要求。

2、調整了證據的種類。

在舊法規定七種法定證據種類的基礎上,新法將舊法的“鑑定結論”修改為“鑑定意見”,增加了“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以及“電子數據”等法定證據種類。

3、確立刑事案件檢察機關的舉證責任

新刑訴法規定了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舉證責任的確立,對於刑事訴訟的公正合法有着深遠的影響,有效地舉證是質證、認證最後進行判決的關鍵,對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有着重要的意義。在司法實踐中,應注重舉證的相應內容,為打擊違法犯罪做好保障。

4、明確了非法證據排除的相關規定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申請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定。規定(二)規定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前、庭審中、法庭辯論結束前的對非法供述排除的程序啟動權,在庭審中對非法取得的未到庭證人的書面證言、未到庭被害人的書面陳述排除的程序啟動權。新刑訴法增加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規定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有權申請法院排除非法證據,同時,還具有向檢察院控告的權利,這從多渠道賦予當事人方的非法證據排除啟動權。

二、刑事訴訟證據的特徵是什麼?

1、客觀性:是指作為案件證據的客觀物質痕跡和主觀知覺痕跡,都是已經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不是主觀想象、猜測和捏造的事物。

2、相關性:又稱為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實質性聯繫,從而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

3、合法性:是指證據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證,都由法律予以規範和調整,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採證標準,為法律所容許。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證據必須要客觀、合法及相關,要共同組成一個證據鏈。按照刑事訴訟法證據規定,刑事訴訟證據分為七種,其中書證、物證等屬於實物證據,證明效力最強。新的刑事訴訟法確定了檢察院的舉證責任,並且確定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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