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價鑑定是刑事訴訟法哪一條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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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價鑑定是刑事訴訟法哪一條規定的

刑事案件當中的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是涉及經濟犯罪的,比如説非法集資,信用卡詐騙等這類案件,法院在查封或者拍賣當事人不動產的時候,都有可能對其不動產的價格首先進行司法鑑定。因此涉案當中的原告和被告,雙方可能也比較關心的一個問題就是,物價鑑定是刑事訴訟法哪一條規定的?

一、物價鑑定是刑事訴訟法哪一條規定的? 

價格鑑定並未在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法中出現過;價格鑑定屬於一種書面證據,是用來證明動產或者不動產價值的證據材料。

價格鑑定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委託價格鑑定;

2、受理價格鑑定;

3、現場勘估;

4、鑑定、估算;

5、出具鑑定報告書。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二、鑑定當事人委託價格鑑定,應當向鑑定機構遞交鑑定委託書。

鑑定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委託人的名稱、地址及法人代表姓名、職務;

2、委託鑑定標的物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來源與購置(獲取)時間、地點等;

3、委託鑑定的理由和要求;

4、委託人認為其他需要説明的內容。鑑定委託書應當附有鑑定標的物的產權、技術標準等有關資料。

三、價格鑑定機構收到鑑定委託書後,應當對鑑定委託書載明的事項及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查

對符合價格鑑定受理條件的,鑑定雙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合同規定的要求籤訂鑑定業務合同,約定鑑定有關事項。

四、價格鑑定人員承辦鑑定業務應當制定鑑定作業方案;鑑定機構應當建立鑑定結果內部審複核制度。

價格鑑定人員實施鑑定,應當對鑑定標的物進行現場勘估,調查鑑定標的物的現實狀況,核實有關數據和資料。屬不動產項目的,還應進行實地勘丈測估和周圍環境調查。現場勘估應當做好詳細記錄。經現場勘估後,價格鑑定人員應當對關係鑑定標的物價格的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評價,並按照選定的鑑定方法進行估算,作出鑑定結果。

五、鑑定結果應以書面報告形式交付委託人。

鑑定結果報告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鑑定標的物名稱、種類、規格、數量,鑑定目的,鑑定日期;

2、鑑定標的物現存地點、現實狀況及勘估説明;

3、鑑定因素分析,鑑定勘測數據,鑑定使用方法,鑑定結果;

4、其他需要説明的問題。 鑑定結果報告書由具有註冊執業資格的價格鑑定承辦人員簽字,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

我國的刑訴法當中沒有哪一條法條詳細的規定了物價鑑定,其實,籠統的説物價鑑定不能夠算作刑事訴訟法當中專門規定的,因為有的時候在民事糾紛當中也可能會對具體某一個物品的價格進行司法鑑定,司法鑑定的結果可以作為辦案過程當中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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