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請鑑定刑事訴訟法方面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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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請鑑定刑事訴訟法方面有哪些規定?

公安機關在偵查刑事案件過程中,對於現場的物證,書證,往往會請司法鑑定機構做出鑑定,為破案提供證據支持。在選定鑑定人上面,有委派和聘請兩種方式。我國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司法鑑定有明確要求。那麼,聘請鑑定刑事訴訟法方面有哪些規定?下面就由小編告訴大家吧。

一、聘請鑑定刑事訴訟法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1、聘請司法鑑定,即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聘請其他部門的專業人員進行鑑定。指派、聘請的鑑定人應當是具有某項專門知識,而且與本案和本案當事人沒有利害關係,能夠保證客觀、公正地進行鑑定的人。

2、刑事技術鑑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刑事技術部門負責進行。必要時,可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協助鑑定。

3、刑事技術鑑定,必須由具有鑑定員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擔任過本案的偵察,證人,或者與本案當事人有其它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人,不能充當鑑定人。鑑定人的迴避,由所在公安機關決定。

二、刑事司法鑑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1、選定鑑定人。鑑定人的選定有兩種方式:一是指派,即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指派其內部的刑事技術鑑定部門具有鑑定資格的專業人員進行鑑定;二是聘請,即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聘請其他部門的專業人員進行鑑定。指派、聘請的鑑定人應當是具有某項專門知識,而且與本案和本案當事人沒有利害關係,能夠保證客觀、公正地進行鑑定的人。

2、偵查機關應當為鑑定人進行鑑定提供必要條件,及時向鑑定人送交有關檢材和對比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鑑定有關的情況,並且明確提出要求鑑定解決的問題,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鑑定人作出某種鑑定意見。

3、鑑定人進行鑑定時,應當遵守自己的職業道德,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意見,並且簽名。鑑定意見應當對偵查人員提出的問題作出明確的回答,並説明其科學或者技術上的根據。實踐中,鑑定意見一般用鑑定書的形式製作。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5、偵查人員對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應當進行審查,如果有疑問,可以要求鑑定人作補充鑑定。必要時,也可以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鑑定人重新鑑定。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通過委派的司法鑑定無法做出鑑定時,就需要聘請專業人員輔助,對此,公安機關要支付鑑定費用。聘請的司法鑑定人應該具備相關資質,能夠提供專業的鑑定服務。以上就是聘請鑑定刑事訴訟法方面的規定。司法鑑定活動是非常嚴謹的法律活動,必須確保結果客觀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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