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有能力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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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認定“有能力執行”,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和把握。
一、認定有能力執行的時間,從判決裁定生效時起算不限於執行期間或刑事案件審理期間。
二、有能力執行是客觀事實,不以行為人的主觀認識為要件,且不受執行情況的制約。
三、有執行能力,包括部分執行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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