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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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取保候審保證金是什麼?

取保候審保證金,是指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時,責令犯罪嫌疑人為保證其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而交納的一定數額的現金。

取保候審保證金什麼時候退還?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法院作出判決後,取保候審即結束。取保候審最長不能超過12個月。解除取保候審時作出取保候審的機關必須出具“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

怎麼退取保候審保證金?

被告人或者他們的親屬憑“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直接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不必在找公安機關。

憑“有關法律文書”也可以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有關法律文書”是指能夠證明案件已經結束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

刑事訴訟法的新規定,確保保證金的退還。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的取保候審期間結束,那麼,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到所指定的銀行來領取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可以憑藉取保候審的解除通知書,自行到銀行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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