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退還保證金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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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退還保證金是什麼?

我國是一個法治社會,保證金制度已經得到了普及,同時隨着我國司法、執法程序的規範化,保證金制度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有明確規定。那麼很多人對此不是很瞭解,也不懂得如何去解決給自己造成一定的損失,那刑事訴訟法退還保證金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1、取保候審保證金是什麼?

取保候審保證金,是指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時,責令犯罪嫌疑人為保證其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而交納的一定數額的現金。

2、取保候審保證金什麼時候退還?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法院作出判決後,取保候審即結束。取保候審最長不能超過12個月。解除取保候審時作出取保候審的機關必須出具“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

3、怎麼退取保候審保證金?

被告人或者他們的親屬憑“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直接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不必在找公安機關。

憑“有關法律文書”也可以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有關法律文書”是指能夠證明案件已經結束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

第七條規定,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以及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案件的性質、社會危害性,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本地區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以及需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審批的數額標準。其中,結經濟犯罪、侵犯財產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數額或者直接財產損失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對其他刑事犯罪,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保證金的數額標準可以確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第八條規定,保證金必須在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一次性交納。

第九條規定,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户交納。

嚴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證金。

第十條規定,公安機關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時,應當告知其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後果,並在《取保候審決定書》上註明。

刑事訴訟法的新規定,確保保證金的退還。

我國是一個法治社會,任何糾紛需要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對保證金的具體含義、使用條件及相關收取流程進行了規定,保證了司法活動的嚴肅性,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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