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死刑的限制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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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死刑的限制性條件

?死刑,也就是一種極刑、生命刑,是當今世界最古老的一種刑罰,它是在法律所賦予的權力下,決定結束一個犯人生命的處罰。一般受到死刑處罰的犯人,一定是犯下了嚴重的罪行。在我國的相關法律中,執行死刑是有一定條件的,如果説犯人故意犯罪,並且犯罪手段極其殘忍,對我國的社會也產生了極其惡劣的影響的,比如故意殺人、販毒、搶劫等惡劣行為,在經過了查證後屬實的情況下,可能都會被執行死刑。

在我國死刑的適用,是由一定的限制性規定的,畢竟關於生命的決定,都是慎之又慎的:

1、在適用條件方面有所限制。相關的刑法中對死刑給出了規定,它只適用於那些罪行尤為嚴重的犯罪者,罪行尤為嚴重,主要是講的它的性質尤為嚴重,其犯罪的情節和犯罪者的人身危險性等都尤為嚴重的。

2、在適用對象方面也有所限制,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年齡未滿十八週歲的青少年,以及在審判過程中已經懷孕的婦女,是不適用對其處以死刑的,此外在案件進行審判的時候,犯罪人已經是年滿七十五週歲的老人,同樣也不適用於死刑,但是如果該老人的犯罪手段極其殘忍並且致人死亡的情況除外。

3、在適用犯罪性質方面有所限制。在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中,已經取消了以往很少被適用於13種經濟性質的非暴力犯罪方面的死刑。

4、在適用的程序方面有所限制。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來説,死刑一把是由最高級別的人民法院進行判決,並且每次判決都應該是要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並且經過其核準。在相關的一系列規定當中,如果犯罪的人是因為殺人、放火、搶劫等性質比較惡劣的罪行被判處死刑的案件,那麼一般可以由直轄市、自治區或者是省級中的高級人民法院直接進行核准,可以不必再向最高級別的人民法院報請核准。

5、在執行制度的方面有所限制。根據刑法的相關條款規定,對於那些應該對其進行判處死刑處罰的犯罪分子,如果説不是要立即執行的情況的話,那麼可以在判處其死刑的同時,向其宣佈該處罰將緩期兩年再執行。

在我國,死刑的執行目前有兩種方式:

第一種就是槍斃。如果説犯人被執行槍斃的話,那麼再行刑的時候犯人需要採取跪地的姿勢,而執行死刑的工作人員將會用手中的步槍,從死刑犯的腦後邊開一槍,如果一槍過後,沒有致死的話,那麼執行人員會再補一槍,直到該死刑犯死亡。而在經過法醫確認過後,法醫會將犯人體內比較有重要價值並且尚還完好的器官取出,送到醫院當中,讓醫院做器官移植用。

第二種就是注射。注射這一種方式是近幾年來採用得比較多的一種執行方法。在執行注射的時候,犯人會被綁在椅子上面,然後法醫會向犯人的體內注射一種藥劑,等到犯人停止心跳並且死亡之後,再由法醫確認,然後便可通知其家屬領回家去,再進行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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