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辯護權人的權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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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的辯護權人的權限是什麼

刑事案件的辯護權人的權限是什麼

1. 接受委託擔任辯護人的權利。

查閲、摘抄、複製案件材料權和會見通信權。(刑訴法第36條)

這是辯護律師的權利,其他辯護人沒有這項權利。(刑訴法第37條)

2. 審查起訴階段提出辯護意見權。

3. 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

4. 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

5. 對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

6. 代理申訴、控告權。

7. 依法獨立進行辯護權和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8. 拒絕辯護權。

刑訴法第35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二、刑事代理與辯護的區別

1、產生不同。有權委託辯護人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是公訴案件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表現形式不同。刑事辯護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和人民法院指定辯護兩種方式,而刑事訴訟代理只有被代理人委託一種方式。

3、訴訟地位不同。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約束,有權獨立地按照自己對事實的認識和對法律的理解來發表意見,以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刑事訴訟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權範圍內進行訴訟活動,受到被代理人意志的限制。

4、承擔的訴訟職能不同。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自訴案件自訴人的代理人,在刑事訴訟中承擔控訴職能,而刑事辯護人承擔的是辯護職能。

這類案件的辯護人應按照案件的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進行相應的辯護。不得污衊、歪曲、作假進行辯護。我國的司法機關一旦發現後,應積極的對這類人員進行懲治,確保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保護這類案件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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