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賦予辯護人為被告人辯護的權利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8W

刑訴法賦予辯護人為被告人辯護的權利有哪些

刑訴法賦予辯護人為被告人辯護的權利有哪些

刑事訴訟辯護人的權利:會見、通信權;閲卷權;調查取證權;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訴和控告;獲得通知權,是指辯護人有權在開庭3日以前獲得法院的出庭通知書;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權;拒絕辯護權,是指因為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

1.會見、通信權是指,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刑事訴訟法》第36條)

2.閲卷權,是指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以上材料。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以上材料。(《刑事訴訟法》第36條)

3.調查取證權,是指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刑事訴訟法》第37條)。注意本條中,在調查取證前的限制。同時還應當知道,本條只賦予了辯護律師,其他辯護人沒有這一項權利。

4.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訴和控告,是指當公安司法人員非法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不知道申訴和控告或者不敢、不能申訴和控告的時候,辯護人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訴和控告。

5.獲得通知權,是指辯護人有權在開庭3日以前獲得法院的出庭通知書。(《刑事訴訟法》第151條)

6.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權,是指在法庭調查階段,辯護人在公訴人訊問被告人後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發問;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法庭審理中,辯護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在法庭辯論階段,辯護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和控方展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56條、第159條、第160條、第175條、第176條,《律師法》第 30條第2款)

7.拒絕辯護權,是指因為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律師法》第29條第2款)

8.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辯護人在徵得被告人同意後,可以對第一審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9.有權要求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是指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律師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刑事辯護一般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第一、辯護權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一般包含:

(1)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

(2)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的權利。

(3)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並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鑑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4)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

(5)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

(6)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

(7)迴避申請權。為了避免有迴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迴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迴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第二、辯護人及辯護人的範圍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權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以外,還可以由其他人協助行使,即辯護人行使。辯護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或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訴訟參與人。辯護人制度的設立彌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能力的缺陷;彌補了國家司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保障的不足;促進了訴訟公正的實現,並在社會中發揮着示範功能,促進法制宣傳教育。在中國辯護人的範圍較廣泛: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都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但是正在被執行刑罰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外。

第三、辯護的種類和方式

刑事辯護一般分為自行辯護、委託辯護和指定辯護。所謂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為自己進行的辯護。這種辯護貫穿於刑事訴訟整個過程,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自行辯護是十分有效並被頻繁使用的辯護方式。委託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與法律允許的人簽訂委託合同,由他人為自己作辯護。這裏的他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託辯護相對於自行辯護而言更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因此成為現代刑事訴訟中最為主要的一種辯護方式。指定辯護是指遇有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的,法院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為其辯護。

第四、辯護人的責任

辯護人應該承擔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責任。

第五、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為保證辯護人能充分執行辯護職能,履行辯護職責,法律賦予辯護人一系列訴訟權利。主要包括:獨立辯護權、閲卷權、會見通信權、調查取證權、司法文書獲取權、獲得通知權、質詢權、辯論權、控告權、拒絕權及其他權利。辯護人在享有上訴訴訟權利的同時需要承擔下列訴訟義務:恪守職責,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義務;保密義務;正當執業的義務;遵守法庭規則的義務;律師的法律援助等義務。

刑訴法賦予辯護人辯護的權利,也是基於我國法律的遵守的基本原則:公平、公正、公開。那麼賦予的辯護人的權利,除了基本的會見權利,調查取證權,以及獲得被通知的權利外,其餘的一些權利在被辯護人受到一些調查以及訴訟的時候,保護被辯護人的正常公民權利。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