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補充偵查類型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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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中補充偵查類型主要有哪些?

刑事案件中補充偵查類型主要有哪些

(一)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二)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2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三)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二、關於補充偵查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無論補充偵查的類型是怎樣的,補充偵查的最終結果都是為了能夠讓案件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是不能有任何的缺口的,因為有缺口就有可能會造成錯判,但補充偵查不是案件偵辦過程中必須存在着的一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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