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退偵後還要多久到法院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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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退偵後還要多久到法院宣判?

一、案子退偵後還要多久到法院宣判?

案件從檢察院到法院一般要一個月。案件由檢察院移交到法院後,法院一般兩個月內宣判。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補充偵查指的是什麼?

補充偵查指的是為案件的處理提供足夠的證據資料,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原有偵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進行偵查。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自行偵查,也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認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三種,即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關於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三、公訴科辦案流程

1、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由內勤收案。內勤在二十四小時內按照規定的分案方式將案件移送承辦人,並將收案和分案情況報告部門負責人。

2、承辦人應當在收案三日內進行受理審查,經審查後,對具備受理條件的,承辦人應當及時將案件交內勤,內勤當日填寫受理審查起訴案件登記表,報部門負責人。

3、受理案件後,一般按照原規定的分案辦法及時交承辦人辦理案件,遇特殊情況由檢察長指定案件承辦人。案件承辦人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同時應當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4、案件承辦人自公訴科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同時應當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5、案件承辦人應當閲卷審查,製作閲卷筆錄。閲卷筆錄應當對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進行摘錄。

6、案件承辦人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7、案件承辦人在案件審查起訴過程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提出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批,製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連同案件材料一併移送本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

8、公安機關和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或者有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具體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公安機關或本院自偵部門補充偵查。

9、案件審查完畢後,案件承辦人應當製作案件審查終結報告,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起訴或者不起訴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提出意見。

10、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承辦人應當製作《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在提起公訴時,連同《起訴書》、全案卷宗、證據材料一併移送人民法院。

綜合上面所説的,退偵就代表着案件的證據不齊全,需要重新再次的偵查,但是這個也是有時間限制的,而且還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進行宣判,如果超過了時間,那麼不意味着必須要放人,所以,一定要把握好時間這樣才能更好的懲罰犯罪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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