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到法院還會退回經偵大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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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到法院還會退回經偵大隊嗎?

案件到法院還會退回經偵大隊嗎

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以後也有可能會退回經偵大隊補充偵查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二、補充偵查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三、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任何情況下,發現遺漏了相關罪行的或者對定罪量刑可能有影響的相關證據的,公檢法機關都一定會對新發現的問題進行補充偵查的,不能因為已經起訴就不能退回補充偵查。不過起訴後又要求補充偵查的案件,還是很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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