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看守所羈押和訊問一樣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W

一、送看守所羈押和訊問一樣嗎?

送看守所羈押和訊問一樣嗎?

兩者是不一樣的。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前,沒有規定一定要訊問,例如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不需要訊問就可以先行拘留。不同的拘留羈押日期也是不一樣的。

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的羈押期限為十四日。這十四日包括: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期限為七日。但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規定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的羈押期限為十七日。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

二、怎樣訊問犯罪嫌疑人?

1.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

2.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詢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3.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於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

4.對於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拘留、逮捕後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一旦發現不當拘留、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

5.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聾啞等犯罪嫌疑人有特殊的要求。訊問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6.訊問犯罪嫌疑人,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獲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我國嚴格禁止採用非法方法取證。

所以通常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都發生在將他送到了看守所羈押之後。因為之所以能夠將他羈押,他必然是存在着重大的犯罪嫌疑或者是直接被現場抓獲的現行犯罪分子,將他們抓獲羈押之後就是對案件的進一步審查,那麼就必須要在審查期間對犯罪分子進行進一步的訊問,這個時間通常是在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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