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後是否立即送看守所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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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後是否立即送看守所羈押?

一、逮捕後是否立即送看守所羈押?

逮捕後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我國羈押場所只有拘留所、看守所和監獄。拘留所是羈押被行政拘留人員的地方,監獄是羈押已決人犯的地方,看守所是專門羈押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地方。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二、羈押的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被公安機關逮捕後,應當立即送到看守所進行關押調查取證,並接受相關的審理。在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是需要向檢察機關提交相關的犯罪事實和犯罪證據後,經檢察機關審查批准後才可以進行逮捕,但逮捕後必須在24小時內移交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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