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變更強制措施理由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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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變更強制措施理由包括什麼?

不予變更強制措施理由包括什麼?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作出逮捕決定後,要對被逮捕的嫌疑人進行訊問,確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不變更逮捕的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不予變更強制措施後還可取保候審

不予變更強制措施後不可以取保候審。刑事強制措施由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共五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監視居住要逮捕);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存在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均可以取保候審。

依據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作出逮捕決定後,要對被逮捕的嫌疑人進行訊問,確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不變更逮捕的措施。既然不予變更強制措施了,取保候審也是包含在內的,不能變更,而且採取取保候審措施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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