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主體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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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家屬,辯護人。

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主體包括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可見,提出強制措施申請的權利主體有: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中的法定代理人常常一般為未成年或需要強制醫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父母、監護人等法定代理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強制措施的申請是有限制的,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或者辯護人,基本上就是這些,強制措施只能由這些人申請,別的人是不可以申請的。《刑事訴訟法》因為所規範的是和刑事訴訟緊密相關的內容,使得其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具有一種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其中關於變更強制措施的內容更是對案件處理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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