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措施不當如何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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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措施不當如何變更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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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強制措施

應當變更強制措施的情形有

1、第一審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2、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法院對其判處刑期期限的;

3、案件不能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4、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處罰,被告人在押的,應當宣判後立即釋放;

5、裁定準許撤訴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訴案件,被告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法院應當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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